栏目分类

你的位置:富达娱乐 > 业务范围 >

业务范围

大博医疗收到厦门证监局责令改正措施,董事长林志雄、总经理罗炯等收到警示函

台海网8月10日讯 2024年8月9日,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〔2024〕24号显示:

根据《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》的规定,厦门证监局对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大博医疗或公司)进行了现场检查。经查,公司存在以下问题:

一、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披露不完整。大博医疗存在开放部分OA系统权限供捷斯尔(厦门)医疗科技有限公司、百迈思(厦门)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部分人员使用,并协助前述公司开展工商注册、人事招聘、物资采购、合规管理等行为。前述公司与大博医疗存在特殊关系,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,根据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182号)第六十二条第三款第六项的规定,前述公司为大博医疗关联方。对此,公司未依照规定在相关定期报告中进行披露,不符合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。

二、信息披露事务内部管理不规范。大博医疗《信息披露管理制度》《公司章程》执行不到位,未为相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提供充分的便利条件,不符合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。

三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。大博医疗个别重大事件未进行内幕信息登记,且内幕信息登记表中相关知情人未签字确认,不符合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——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》(证监会公告〔2022〕17号)第六条第一款、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。

四、闲置募集资金使用不规范。2022年3月17日,大博医疗董事会审议通过了《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》,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,使用不超过4.87亿元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。前述投资期限到期后,公司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,但直至2023年4月28日才召开董事会会议补充审议并披露。这一情形不符合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——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》(证监会公告〔2022〕15号)第八条第二款和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》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。

五、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简单错误。大博医疗2023年年度报告中重要在建工程项目工程累计投入占预算比例披露错误,其中“大博医疗科技产业园”、“骨水泥无菌生产平台”、“大博医疗医用材料项目”工程累计投入占预算比例实际应为19.09%、86.99%、24.2%,但公司披露为2420%、8699%、1909%,不符合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》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。

林志雄作为大博医疗董事长、罗炯作为公司总经理,对前述公司第一至五违规事项负主要责任,华贤楠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,对前述公司第三至四违规事项负主要责任,陈丹荷作为公司财务总监,对前述公司第五违规事项负主要责任。

根据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》第五十二条、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——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,厦门证监局决定对大博医疗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,对林志雄、罗炯、华贤楠、陈丹荷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,并根据《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》的规定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。公司及全体董事、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切实吸取教训,加强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,进一步提高规范运作水平,提高信息披露质量,加强内幕信息管理登记,规范使用募集资金,并对信息披露差错问题予以更正。大博医疗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向监管局提交整改报告。监管局将跟踪检查大博医疗整改情况,并视情况采取进一步的监管措施。

公开资料显示,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,创建于2004年,是一家主要从事医用高值耗材研发、生产、销售与服务的综合性医疗企业,业务领域涵盖骨科、微创外科、神经外科、创面外科及齿科等,并于2017年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,公司坐落在厦门市海沧区山边洪东路18号,法人是林志雄,注册资本为41401.950600万人民币。